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

财税字〔1995〕58号
1995-07-27

政策法规库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

【文 号】 财税字〔1995〕58号
【成文日期】 1995-07-27
经研究决定,对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〔1995〕28号《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》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。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。

请依照执行。

立即登录